首页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 第二章 社会保险费申报 第九条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社会保险费申报 第九条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申报;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八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