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