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