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