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