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