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