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2001年)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200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行政文书,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