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 第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卫生健康、人民银行、审计、税务、医疗保障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分析,加大协同查处力度,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