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被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