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 第三章 监督权限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监督权限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隐匿、伪造、变造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资料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有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