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 第三章 监督权限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权限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查找问题,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信息系统应用。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