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 第三章 监督权限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监督权限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相关的文件、财务资料、业务资料、审计报告、会议纪要等。 被监督单位应当全面、完整提供实施监督所需资料,说明情况,并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