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十一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同时废止。 第八章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