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接收和受理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接收和受理 第十六条 现场举报应当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接待场所;多人现场提出相同举报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