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应当严格管理直接办理的举报材料和交办处理的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案件的主要内容和办理结果。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