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2011年) 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201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