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查询和使用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查询和使用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或者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进行复核,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改正。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