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保管和维护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保管和维护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进行管理和日常维护,检查记录的完整性、合规性,并按照规定程序修正和补充。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单独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维护工作。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维护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