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201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保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存储管理办法;

定期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保管、可读取、备份记录状况等进行测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应当定期备份,备份介质异地存放;

保管的软硬件环境、存储载体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进行迁移、转换,并保留原有数据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