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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培训教育

第九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教育分为技术等级培训和继续培训。 第十条 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大纲,组织编写培训教材,确定培训办法。 第十一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教育工作由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承担。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经批准的协会或委托的组织应当对报名参加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的人员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培训,对培训合格人员颁发证书。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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