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示范型商车险精算规定(2020年) 第六部分 监管措施 十三、 示范型商车险精算规定(2020年) 十三、 第六部分 监管措施 十三、 对于保险公司向监管机构备案的商车险产品存在费率不充足或不准确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情形的,监管机构责令保险公司停止使用该产品,并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六部分 目录 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