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如下信息:纳入温室气体种类,纳入行业,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排放配额分配方法,排放配额使用、存储和注销规则,各年度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清缴情况,推荐的核查机构名单,经确定的交易机构名单等。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