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章 排放交易 第二十二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排放交易 第二十二条 出于公益等目的,交易主体可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