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二章 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 第十二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 第十二条 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申请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确定名录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将其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