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2011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