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2011年) 第五章 震后应急 第三十三条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201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震后应急 第三十三条 抗震救灾指挥部可以请求非灾区的人民政府接受并妥善安置灾民和提供其他救援。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