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2011年) 第五章 震后应急 第二十五条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201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震后应急 第二十五条 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毁的道路、铁路、水港、空港和有关设施,并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其他部门有交通运输工具的,应当无条件服从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征用或者调用。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