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年) 第二章 应急机构 第六条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年) 第六条 第二章 应急机构 第六条 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