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年) 第五章 震后应急 第三十四条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震后应急 第三十四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内非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由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由中国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和安排。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