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年) 第五章 震后应急 第二十八条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震后应急 第二十八条 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或者建立临时治疗点,抢救伤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灾所需药品。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