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年) 第五章 震后应急 第二十三条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震后应急 第二十三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