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年) 第三章 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应急通信保障; 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 灾害评估准备; 应急行动方案。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