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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的管理,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应急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防震减灾意识。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地震应急活动的义务。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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