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对本办法下发前,研发机构已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准予在2012年4月30日前申报退税,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退税;研发机构已取得的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准予在2012年4月30日前申报退税,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在函调确认增值税普通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设备已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后,办理退税。

对按照《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10〕93号)规定已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其采购的国产设备适用本办法,不需重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