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2010年) 第九条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201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凡企业未全额支付所购设备货款的,按照已付款比例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应退税款;未付款部分的相应税款,待企业实际支付货款后再予退税。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