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研发机构已退税的国产设备,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进行监管,监管期为5年。监管期内发生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移作他用等行为的,研发机构须按以下计算公式,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