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5年) 五、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5年) 五、 五、 矿山救护队申请资质认定,应当对照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进行自查,确定申请资质等级,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 矿山救护队资质自查申报表; (二) 组织机构及在册人员统计表; (三) 参加重大事故抢救与处理情况简介; (四) 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五) 矿山救护队负责人(包括队长、副队长、总工程师)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复印件; (六) 救护人员参加培训、考核情况登记表及证书复印件; (七) 矿山救护队的资产证明、经费主要来源说明,主要救护装备清单、训练场地及设施的现状; (八) 救护队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登记表及保单复印件; (九) 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确认质量标准化等级批复文件复印件。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