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5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