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5年) 第三章 治理恢复 第二十四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治理恢复 第二十四条 采矿权转让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义务同时转让。采矿权受让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