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