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开采矿产资源等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突发事件的,有关责任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