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2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国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协调,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互衔接。 涉及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衔接。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