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三章 实施 第三十六条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实施 第三十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探矿权、采矿权前,可以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询拟申请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查询拟申请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时,应当提交拟申请勘查、开采的矿种、区域等基本资料。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