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7年) 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 中央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地方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