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7年) 第七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7年) 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