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7年) 第六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本规定附录所规定的费率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的调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