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预算及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预算及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做调整。对于示范基地项目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期限、资金投入确需变更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或所属中央企业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批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