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事项:

职工工资、奖金、津补贴及其他福利性支出;投资性支出、捐款及赞助;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缴纳税费等。

支付矿山建设引起的居民搬迁补偿、征地补偿、青苗补偿等相关支出。

购置和修建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设备、装备、房屋、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

公务车辆、生产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配件及燃料采购等支出。

归还贷款本息。

与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无关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