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 第二十条 报销矿产储量,应当经矿山企业地质测量机构检查鉴定后,向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 属正常报销的矿产储量,由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报销矿产储量,应当经矿山企业地质测量机构检查鉴定后,向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属正常报销的矿产储量,由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目录